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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