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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