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