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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