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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