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福利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