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残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