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四章 学前教育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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