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