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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