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