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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