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