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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