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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