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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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第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 第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 第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第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 第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 第二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 第二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 第三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 第三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 第三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第三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 第三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 第三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 第四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 第四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 第四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四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第五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四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 第五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 第五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 第五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 第六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 第六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 第六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临时关闭运输机场,未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 第六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由地区民... 第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 第六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运输机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民用航空... 第七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输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运输机场所在... 第七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七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 第七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未提前90日告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 第七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 第七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参与经营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 第七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第七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 第八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 第八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八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的,由民用航空管... 第八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通用... 第八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 第八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