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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