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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