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已经批准;
(四)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六)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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