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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