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