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未提前90日告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