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