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