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