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