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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