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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