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