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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