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