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