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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