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