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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