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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