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