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标准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标准 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