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