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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