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许可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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