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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