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