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