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