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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