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的加装改造方案组织实施。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保证按期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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