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六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六条 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评估和测算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所需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及其技术要求等情况报送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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