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