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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