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