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