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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